原告康某
被告王某
案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2010年8月20日前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康某人民币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