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X。
被执行人李X。
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X的河北x号农用三轮车,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x号农用三轮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