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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与瞿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

负责人周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红国,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龙飞,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争令,上海城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瞿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沈红国,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沈龙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同意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瞿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33,330.38元,此款通过原审法院代管款账户转交;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35元,由被上诉人瞿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6.70元,减半为608.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支公司负担;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以此了结本案诉讼。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8日签字生效。

审判长俞巍

审判员范黎红

代理审判员周某

书记员靳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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