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静安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曼,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晨,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鼎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兆罡,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某乙、张某某、蔡某丙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丁康威
审判员虞恒龄
代理审判员周刘金
书记员金卓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