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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的郑仲裁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河南亚太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商鼎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雁群,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郑州英协中则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相周,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亚太新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9)郑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通知郑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河南亚太新宇置业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英协中则置业咨询有限公司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十日内重新仲裁,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5月20日复函决定重新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南亚太新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某强

审判员赵磊

代理审判员秦宇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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