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37岁,汉族,道县人。
被告王某某,男,36岁,汉族,冷水滩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邓国华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志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