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
委托代理人毛磊、张某乙,均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改文,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返还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磊、张某乙,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改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审判员马莉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