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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诉驻野站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某某。

被告驻野战军后勤医院。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被告驻野战军后勤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某诉称,原告患皮肤病20余年,偶尔在网上看到被告发布的治疗消息,称该医院能够治疗象原告的皮肤病,并保证治愈后5年不复发。看了这则广告后原告很激动,立即与被告进行了联系,被告给原告发来了免费试用的药物,效果还好。按照被告所寄的广告,原告购买了7个疗程的药。用了1个疗程后,病情有所反弹。与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被告的工作人员称,属正常情况。2个疗程后病情反弹更厉害,又与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仍然答复为正常现象。三个疗程用完后,仍然没有效果。原告认为,既然被告承诺包5年不复发,一定有什么好的方法,原告坚持将7个疗程的药服用完毕,但现在病情比过去更加严重。后来发现被告的药物无批准文号,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双倍返还原告购买的药费并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的购买物品的款项3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引起的费用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即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姜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世明

二○一○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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