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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窝藏犯罪于2005年12月23日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1年3月1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12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已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将同村村民王某生故意伤害致死后外逃,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父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外逃,分别于2003年秋、2004年春两次给张某寄去现金1000元,帮助其父逃匿,逃避法律制裁。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平时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苏某、王某、米xx的证言、刑事案件阅卷审批表、汝南县公安局罗店派出所出具的抓捕张某的证明、汝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和汝公刑捕字(1996)第X号提请批准逮捕书及逮捕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汝检刑批捕(1997)x号批准逮捕决定书、汝南县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2006)驻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6)豫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罗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汝南县X村委及汝南县公安局罗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父张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外逃而为其父提供财物,帮助其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森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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