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略)。1993年12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榆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8月30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5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5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于2009年11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于2009年12月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12月8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金融凭证诈骗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露、代检察员王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预谋用假的转账单骗取钢材。被告人张某甲来到博爱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博爱支行柜台拿走3张空白进账单,然后在郑州市一办假证处私刻一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焦东支行的转讫章。2009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来到焦作市X路钢材市场龙源物资经营处,用事先制作好的一张中铁集团第五工程局二公司14万元的假进账单诈骗被害人何晓琴38.887吨钢材。骗取钢材后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已判刑)在武陟县钢材市场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该38.887吨钢材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晓琴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证人张某乙、马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何晓琴、郭某某、李某某、宋某某、赵某某辨认被告人张某甲笔录,被告人张某甲辨认销赃地点和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一张(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证明一份(复印件),抓获证明,同案犯张某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甲身份证明,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使用变造的银行进账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于本院。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某林
审判员翟卫
审判员张嘉
二0一0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胡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