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查队,住所地西安市北院门。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调查队队长。
被执行人某某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申请执行人某某查队与被执行人某某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1)莲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查队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某某查队与被执行人某某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某某司缴纳罚金5000元及罚息5000元。当日被执行人某某司向申请执行人某某查队缴纳罚金5000元及罚息5000元,共计x元,申请执行人某某查队出具收据。2011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某某查队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