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
原告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系曹某甲的母亲。
原告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
委托代理人曹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系原告曹某乙的孙子。
被告曹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
被告唐某,女,约30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
住所地:资兴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戊,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曹某甲、曹某乙与被告曹某丁、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曹某甲、曹某乙以韶关交警队的交通事故复核认定书未作出为由,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曹某甲、曹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丁秋萍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