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王X。
委托代理人马X。
被告张X。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4月6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但事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始终拒绝协助原告将该房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X所有;
二、被告张X协助原告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三、原告应在2011年8月31日之前补偿被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