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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郑州市管城区北下法律服务所(略),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位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陈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如皋市X镇X组,且其长期居住于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交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如皋市X镇X组,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陈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霞

审判员王卫霞

审判员马恪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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