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
被告:黄某。
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日在宁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即返回台湾,由于被告未能办理原告赴台探亲手续,致使原告无法前往台湾探亲,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婚后未生育子女,且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纠纷。现因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彭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林炜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