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为(略)。
李某与张某离婚一案的(2010)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李某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年3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应支付申请人李某经济帮助8000元,执行费50元,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张某已自觉履行。现该案已全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礼执字第X号李某与张某离婚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
审判员张某超
审判员苟选利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