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高某申请执行刘某丁离婚一案的(2010)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权利人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要求刘某丁支付高某夫妻共同财产等折款20000元及过错金20000元,共计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刘某丁给付高某4000元,并已履行剩余36000元刘某丁从2012年5月份起每月给付高某1000元直到案件执结为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延东
审判员崔存文
审判员张步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