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金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阎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上诉人田某因债务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及委托代理人牛金秀,被上诉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阎政德、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杨伟东
审判员王某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