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郑辉,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11)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