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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晖,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某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某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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