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晖,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某以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陈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某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