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28岁,农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28岁,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1月份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博。2009年2月份,原告和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结婚草率,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同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原告王某某抚养儿子李某博,不让被告李某某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是在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双方常在一起交流谈心,彼此互相了解。2004年,被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期间,原告王某某一直在医院陪护照料被告李某某。同居期间,原告和被告感情很好,特别是儿子李某博出生后两人更是恩爱有加。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农历4月16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2004年9月,被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原告王某某一直在医院照料被告李某某;2006年11月12日,原告王某某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博;2009年2月2日,原告王某某同被告李某某在清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15日,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因琐事争吵,同被告李某某分居,2010年11月22日,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同被告李某某相识同居9年后才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被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原告王某某悉心照料,尽到了一个妻子应尽的义务,以上足以证明原、被告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王某某表示提出离婚的原因是被告李某某出车祸后头脑反应迟钝,腿瘸,没有劳动能力,本院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告王某某应当更加体贴照料李某某,不应以此为理由和被告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综上所述,原告王某红和被告李某某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于原告王某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祥
审判员杨杰英
审判员徐俊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新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