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X区X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狮子街。
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受理原告谷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