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
法定代表人:聂某
委托代理人肖宁飞,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郑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湖南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步城
代理审判员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黄静怡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