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上诉人鲁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梅
审判员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