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略)。系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小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被告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艾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查明,原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于1995年7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身体带残疾),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某甜,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王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王某。2008年两人到广东省连州市打工后,感情出现裂痕。2011年2月6日原告王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丙离婚,因原告王某乙迟到案件按撤诉处理。其后,双方感情仍未和好,原告王某乙于2011年10月25日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丙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乙与被告王某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某、王某甜,男孩王某、王某由被告王某丙直接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直至小孩成年。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三、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债务谁借谁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某乙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凤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