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彭某某,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丙,男,2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李某甲提供的被告李某乙住所地无此人居住,不能确认被告李某乙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卫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