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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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石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又名袁X,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个体司机。2010年6月22日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并留置,2010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无业。2010年6月22日因涉嫌毒品犯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口头传唤并留置,2010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石某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包乘出租车窜至洛南县X某供销社楼下,趁人不备盗得现金1500余元,逃离时被失主X某发现并追赶。被告人石某在被抓捕的过程中持刀对X某进行威胁,后又乘其包乘的出租车准备再次逃离时,失主等人拦挡,被告人将出租车司机掀下车,强行驾车将失主X某之妻X某刮倒后逃离现场。

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某以每克1000元价格从商洛市X某贩毒人员X某处两次购得毒品海洛因2克,回洛南后,将毒品均分为若干小包,除自己吸食外,伙同被告人石某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洛南县吸毒人员X某贩卖六次6包,向X某贩卖一次2包。2010年6月22日,被告人袁某、石某在洛南县XX某待所被抓获,同时搜出毒品海洛因0.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X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袁某、石某的供述及辩解等。据此认为,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九条、第某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被告人袁某、石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应当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石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系主犯,石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五条、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九条、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百六十九条、第某百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石某抢劫的犯罪事实

2010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包乘出租车从洛南县X某石某街,在街道供销社楼下,趁人不备盗得现金1500余元,逃离时被失主X某发现并追赶,被告人石某在抓捕过程中持刀对X某进行威胁,后又乘其包乘的出租车准备再次逃离时,失主等人拦挡,被告人将出租车驾驶员掀下车,强行驾车将失主X某之妻X某挂到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洛南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简要案情。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石某的出生时间、住址及身份情况。3、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1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租其出租车从洛南县X某石某街。到石某街南头大桥处,石某下了车去街道,让他把车停到地税所门口等。大约有一个多小时后,石某跑着到他停车的地方,招手让他调转车走。他把车头一调,在南头大桥跟前,他放慢车速,石某拉开车门上车对他说:“赶紧走,有人追我哩。”这时他发现后面有一个男的追石某,车快到交警队门口时,车前有一个男的拿着石某挡他车,他准备下车问是咋回事,石某让他加油跑,他没听其话下了车,石某扑到驾驶位置上把车开跑了。他就去交警队报了案。4、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13日下午4点左右,她到街上买烧馍回来刚到门口,听她丈夫X某说门市部被人偷了。她丈夫追那偷钱的人,她也跟着去追。在烟站门口,她丈夫挡了个摩托车坐上去追。她碰到街道的X某,给X某说:“那个人把我们的钱拿了。”X某也帮忙去追,一直追到大路上。那人下到河里,他俩又追到河里。最后那人又跑上路,上了从街道开出来的一辆出租车,他们三人就挡在车前不让走,司机下了车,那偷钱的人一踩油门跑了,她躲避不急还被挂倒在地。5、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13日下午4点40左右,他从石某国税分局办事回来走到烟站门口,看见一名神色慌张的青年男子从身后向前跑过,X某在后面追。X某说:“赶快追,那人把我钱偷了,”他就和X某一起去追。追到石某林场门前,那个青年拿着刀子吓唬X某,X某没有害怕,用拳头打那个中年男子,那人就跳到河里准备跑,他们又追到河里。最后那人又跑上公路上了一辆出租车,他和X某挡在车前不让走,那人把司机推下车加油跑了。同时证明,听X某说他门市部2010年1月13日被偷了1500多元钱。6、证人X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13日16时30分许,有个人来他的门市部买酱油,他到货架后面去取货。这时,他听到门口收银的抽屉响,接着看见一个人从门市部跑出去了。他到抽屉一看,发现大钞的钱1500余元都不见了,就赶紧去追。在烟站门口他遇到街道的X某,X某也帮忙去追,他妻子这时也赶来一块去追。到石某交警队门前,那偷钱的人还拿刀向他跟前扑,他一闪躲过,准备打那人,那人又跳到河里去了。他追到河里用石某砸那人,那人又跑上公路急忙上了从街道开出来的一辆出租车。他和X某挡住出租车,那人把司机推下车加油跑了,他媳妇X某躲避不急还被挂到了。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及辩解可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于认定。

(二)被告人袁某、石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0年6月期间,被告人袁某以每克1000元价格从商洛市X某贩毒人员X某处两次购得毒品海洛因2克。回洛南后,袁某将毒品均分为若干小包,除自己吸食外,向洛南县吸毒人员X某贩卖六次六包,向X某贩卖一次两包。其中,被告人石某帮助袁某向X某送毒品两次两包,向X某送毒品一次一包。2010年6月22日,二被告人在洛南县XX某待所被抓获,当场搜出毒品海洛因0.52克。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洛南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简要案情。2、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证明二被告人的出生时间、住址及身份等情况。3、洛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当场搜出的毒品数量及作案工具手机三部、赃款200元等已被扣押。4、证人X某证明,2010年6月份,他先后六次以每包100元从袁某处购买毒品六包。其中,石某帮助送两次两包。5、证人X某证明,2010年6月22日,他打电话向袁某购买毒品,石某给他送了两包。6、搜查笔录,证明2010年6月22日,公安人员在袁某住宿的洛南县XX某待所搜出吸食毒品的工具剪刀、注射针头、注射针管及已使用的注射液瓶子等。7、现场照片,证明发案现场及现场的吸毒工具、物品等。8、洛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尿液检验报告单,证明2010年6月22日二被告人被抓获时尿液吗啡类毒品检验呈阳性。9、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明当场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含有海洛因。被告人袁某、石某的供述及辩解可与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石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石某在犯盗窃罪后,为抗拒抓捕,又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对袁某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石某应以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实行并罚。在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中,被告人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石某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石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已退还了抢劫所获取的全部赃款,故可对被告人袁某贩卖毒品罪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石某贩卖毒品罪减轻处罚,所犯抢劫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百六十九条、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九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至2014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针管四支、塑料管一节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赵宝君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石某会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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