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北XXXX附属中学学生,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法定代理人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XXX大学XX,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系原告之母。
被告钱某(曾用名钱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原告钱某与被告钱某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钱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汪某某,被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出生后被告未对其尽抚养照顾之责,其一直由其母汪某某抚养。原告户口本上所报姓名为钱某,但在其日常生活中周围的人都称其汪X。为消除各种生活上的不便与不良影响,2002年12月11日汪某某到派出所将其姓名改为汪X。2004年9月被告起诉至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请求将其姓名改回钱某,该院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汪某某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维持原判。现其已年满12周岁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将原告姓名由钱某改为汪X;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不得就已经由人民法院就实体事项处理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原告钱某诉被告钱某一案的实体问题,已由(2005)西民二终字第X号判决进行了处理,故该案本院不再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亚军
代理审判员付蕾
人民陪审员王某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