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22日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5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潜至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趁403病房的病人朱某某上厕所之机,溜进病房,盗走其裤子口袋里的现金2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600元,已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屈某某潜至南阳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趁403病房的病人朱某某上厕所之机,溜进其病房,盗走其裤子口袋里的现金2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600元,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2010年8月25日凌晨2点左右,我到南阳市X路公疗医院,在病房楼四楼看到一男子上厕所,我就趁机溜进他所住的X房间,在床上一条裤子口袋中掏出一卷人民币,然后出来打的到一网吧上网。到网吧后我数了一下偷来的钱,为人民币2000元。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朱某某陈述:我因患直肠癌于2010年8月4日在市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8月25日早上一点多我去厕所,后发现一可疑人员,于是连忙赶回,看到该名男子从我房间出来,我大喊站住,他见状逃跑,我回屋后发现2000元现金丢失,于是报警。
3、书证
(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6年6月23日起至2010年6月22日止。
(2)、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证实被告人屈某某因犯盗窃于1998年2月27日被永济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1年1月21日被山西省运城市劳动教养二年。
(3)、抓获经过:通过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资料,走访、排查,发现犯罪嫌疑认并将其抓获。
(4)、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卧龙区第一人民医院监控视频资料显示屈某某的盗窃过程。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1600元人民币。
(6)、领条:证实赃款1600元己退回受害人。
(7)、被告人屈某某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屈某某己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屈某某对以上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多次流窜作案,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屈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屈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邢莉
二O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