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经,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经、被上诉人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三兴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于领取调解书之日支付被上诉人魏××壹万元整(x元),双方关于本案的经济手续清结。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30元,由预交人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预交人刘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丽宁
审判员韩某民
审判员郝翎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