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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何某、刘某丁、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丁,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XX。2011年1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某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XX。2011年1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同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7月1日,经荷塘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因患精神分裂症,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某看守所。

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刘某丁、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八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2010年12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于当日晚上在“朱某大碗菜”饭店内将正在进行六合彩买码活动的被告人何某、刘某丁、王某等人抓获。经讯问,何某、刘某丁、王某交待了其犯罪事实,此案告破。

原判认定:2010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刘某丁在被告人王某经营的“朱某大碗菜”饭店内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王某则向何某、刘某丁每期收取人民币50元的场地费。被告人何某、刘某丁先后组织了谢某、凌某、刘某己、李某某、胡某某、谭某戊、文某某、谭某庚(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株洲市X区X街“朱某大碗菜”饭店内进行六合彩买码活动,赌注为5元至数百元不等,至同年12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刘某丁收受投注30余期,收受投注100余人次。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刘某丁、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刘某丁、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9日被行政拘留10天。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9月份至2010年12月30日,其伙同被告人刘某丁在“朱某大碗菜”饭店内组织了谢某、凌某等人进行六合彩买码活动,大约组织了36期的事实;②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证明2010年9月份至2010年12月30日,其伙同被告人何某在“朱某大碗菜”饭店内组织进行六合彩买码活动,大约组织了36期的事实;③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大约从2010年9月底10月初,其在“朱某大碗菜”饭店内为被告人何某、刘某丁提供进行六合彩买码活动的场地,并每期向被告人何某、刘某丁收取50元场地费的事实;④证人胡某某、谭某戊、凌某、刘某己、谭某庚、李某某、文某某、谢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底至2010年12月30日期间,众人分别在“朱某大碗菜”饭店内从何某、刘某丁处购买六合彩的事实;⑤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0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刘某丁处收缴了26张六合彩码单以及一本六合彩销售情况的帐本的事实;⑥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何某、刘某丁、王某因本案于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月9日被行政拘留10天的事实;⑦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0年12月30日下午接到群众举报后,于当日晚上在“朱某大碗菜”饭店内将正在进行六合彩买码活动的被告人何某、刘某丁、王某等人抓获的事实;⑧户籍资料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刘某丁、王某的基本情况。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何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对被告人王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丁不服,上诉提出“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等理由,要求改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丁、原审被告人何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六合彩’设置赔率,以现金等形式收受投注,收受投注三十期以上、收受投注累计六十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刘某丁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刘某丁辩称:“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经审查,刘某丁伙同何某在“朱某大碗菜”饭店内组织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犯罪事实有原审被告人何某、王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六合彩码单及帐本等书证证实,其本人亦供认不讳;原审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其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慧虹

审判员谭某戊良

审判员陈某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英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八十九条第某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某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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