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Du生,男,196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上蔡某崇礼乡X村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逮捕,2010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3月18日被撤销取保候审收监羁押,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岳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某蔡某乡X村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11月14日被抓获,12月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逮捕,2010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3月18日被撤销取保候审收监羁押,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被告人葛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上蔡某崇礼乡X村农民,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Du生、王某甲、岳某某、葛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高、代理检察员郑坤,被告人方Du生、王某甲、岳某某、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方Du生纠集岳某某、葛某某等人和王某甲一起利用由方Du生购买的假净化酶、假酵母提存素诱骗他人上当购买,进行诈骗,共骗取平顶山叶县陈某某现金x元,开封市通许县张某某现金x元,商丘市宁陵县王某现金8000元,以上共计骗取现金x元,所得赃款由方Du生分配给参与人员。
2009年10月18日,被告人方Du生、王某甲等人携带假净化酶、酵母提存素在温县欲行诈骗时被发觉,被告人方Du生被抓获。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方Du生现金9400元,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葛某某退赔款x元,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陈某,扣押的净化酶、酵母提存素的照片,退款及领款条据,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Du生、王某甲、岳某某、葛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方Du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该三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葛某某能够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Du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桂芳
审判员樊国迎
人民陪审员宋艳霞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