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附lX号。
法定代表人庞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世纪建达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建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l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对外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中华,被上诉人世纪建达公司的委托代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l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