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
原告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嘉禾县X镇xx村xxx号。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叙浦县X镇x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与被告刘xx赠与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xx于2011年12月19日原、被告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xx向本院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雷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80元,由原告雷xx承担。
审判员李卫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