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原告周某之子。
被告张某界国家森林公园张某界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陵源区张某界国家森林公园张某界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界国家森林公园张某界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界国家森林公园张某界居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界国家森林公园张某界居委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界国家森林公园张某界居委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宋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