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在湖南德山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受理了原告施某与被告钟某离婚一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延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诉称,2001年下半年,原告施某与被告钟某自由恋爱,于2002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被告因婚前犯罪事实暴露,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由于被告刑期较长,原、被告婚后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被告也同意离婚。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钟某辩称,原告施某的起诉属实,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1年下半年,原告施某与被告钟某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9月1日在慈利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2005年10月,被告钟某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施某与被告钟某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施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