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2,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3,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黎某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长郑云
人民陪审员刘娜
人民陪审员余晓琴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吴芳宜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