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曹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章某1,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章某2,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章某3,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熊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章某4,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1,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2,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3,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某1,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章某1、章某2、章某3、熊某、章某4、陈某1、陈某2、陈某3与被告曹某1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章某1、章某2、章某3、熊某、章某4、陈某1陈某某2陈某某3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章某1、章某2、章某3、熊某、章某4、陈某1陈某某2、陈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章某1、章某2、章某3、熊某、章某4、陈某1、陈某2、陈某3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郑云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芳宜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