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无业。
委托代理人高水利,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坤,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志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妥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志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委托代理人杨坤,被上诉人志诚公司委托代理人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欠妥,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赵某。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杨成国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