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谢运东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生育一女,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内容如下: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杨××由原告抚养。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运东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