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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2-09-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辖终字第1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处职工。

上诉人施某某因离婚纠纷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67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绵阳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施某某系胜利油田胜利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处职工,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同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域。自2001年3月至今,上诉人在所属单位承建的四川省绵广高速公路工地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有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施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于秋华

代理审判员宋国蕾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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