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被告刘XX(刘某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XX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滕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滕XX承担。
审判员匡召生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