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X-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国,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傅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X-X号。
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受理了原告吴XX与被告傅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X与被告傅XX离婚;
二、婚生女傅楠(X年X月X日出生)、傅旋(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傅XX生活,其抚养费由被告傅XX自行承担;
三、原告自愿将存放在被告傅XX家的个人婚前财产赠与被告傅XX,同时放弃对婚后现有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