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澧县X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xx与被告章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方xx与被告章xx离婚;
二、婚生子方承强(已满16岁)随原告方xx生活,其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双方婚后全某共同财产及所有其他财产归原告方xx所有,方xx于2012年1月9日一次性给付被告章xx财产分割费10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齐先方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