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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xx与被告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临澧县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临澧县X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

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方xx与被告章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方xx与被告章xx离婚;

二、婚生子方承强(已满16岁)随原告方xx生活,其抚养费用由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双方婚后全某共同财产及所有其他财产归原告方xx所有,方xx于2012年1月9日一次性给付被告章xx财产分割费10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齐先方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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