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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某、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叶某某、确山县留庄镇石庄小学、王某戊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197海搴衽。纷饺厣粝蜃遄钗ダ槁担合椅s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3海搴衽。纷贤担合椅s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又名张某富,男,1973年4月生,汉族,住(略),系鱼塘承包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1976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确山县X镇石庄小学。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该小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1957年9月生,汉族,教师,住(略),系王某戊之父。

上诉人魏某、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叶某某、确山县X镇石庄小学、王某戊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张某甲,被上诉人张某乙、叶某某、确山县X镇石庄小学、王某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9)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审判员丁贺堂

审判员王某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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