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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与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女,1963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庆油田泾河物业处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女,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庆油田泾河物业处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与被执行人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丙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9.0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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