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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倪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巩义市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何丽,被告倪某、委托代理人巴均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原本生活幸福,后因原告年老,失去工作能力,被告遂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夫妻之前的扶助义务。现双方虽在同一屋檐下居住,但各自做饭,各自生活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被告倪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依法分割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早年相识,后自由恋爱,于199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自愿结成夫妻,双方结婚多年,相互之间具有较深的了解和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皆系由家庭生活琐事所致,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共同努力,和好仍有很大可能。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倪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贺松峰

人民陪审员孙某一

人民陪审员张耐霞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某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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