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潘某,男,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吴某,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人民大厦内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将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张某丙宁
执行员范江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