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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与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丙,男,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潘某,男,1958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吴某,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人民大厦内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将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张某丙宁

执行员范江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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