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与方城县四里店乡宏盛矿产品加厂、河南省方城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新乡中联集团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淑梅,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周丽,河南梅溪(略)事务所(略)。

被告:方城县X乡宏盛矿产品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韩某甲,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方城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新乡中联集团。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亮,河南贤明(略)事务所(略)。

原告河南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X乡宏盛矿产品加厂、河南省方城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新乡中联集团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诉称:因被告方城县X乡宏盛矿产品加工厂、河南省方城县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新乡中联集团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对自己投资建成的价值300万元的选矿厂失去控制达3年零8个月,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372.8万元。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72.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河南宏达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孙某章

审判员刘琳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金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