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镇。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镇。
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某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为由,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员胡勇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嫣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